雙重國籍 常往返兩地稅務須知 「慣性居留」界定納稅地點

加拿大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移民國家,同時擁有兩個國籍的大不乏人,除了大家熟悉的中國大陸及香港外,當然還有我們的表親──美國,也是加人同時擁有國籍的熱門國家。

可以想像擁有雙重國籍,在很多地方也會有容易混淆的地方,尤其是在稅務方面;最常見的是丈夫回流工作,妻兒留加生活,丈夫只定期回加短留探望,丈夫是否仍處於加國稅網呢?還有,若某人同時擁有雙重國籍,及在兩地皆有居所,那又如何呢?後一個情?在美加之間十分普遍。

稅務身分不與公民身分掛?

加國稅制較特別的是,加人在稅務上的身分不與公民身分掛?;稅務身分則按其與加國有否居住性聯繫決定;換言之,擁有護照並不一定要納稅,這與美國稅制相反。

何謂居住性聯繫,按情?而定,簡單來說,是納稅人有沒有把加國視為居住國,被考慮的包括其直系親屬的居住地,他在本地有否固定居所等;本文在不久前曾有論述,暫不重復。